关于电动车管理的温馨提醒

根据国家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的规定:电动车是特种自行车,最高车速不得大于 20公里/小时、重量必须在40公斤以下、必须有脚踏行驶装置,有脚踏行驶能力。近来,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人数逐渐增多,超速行驶、超载搭人驾驶无牌无证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现象也随之出现;学生驾车被撞伤、撞伤他人,与其他车辆碰擦的情况时有发生,严重地影响了校园的交通秩序,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构成威胁。为保障校园交通安全,维护校园交通秩序,构建和谐平安校园,请您务必做到以下几点:

一、本校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必须证照齐全,在办理出入证(稍后校方将统一办理)后方能出入学校大门,但必须遵守学校规定,停放在学校大门旁指定的停车场,不得随意停放,一经发现,严肃处理。

二、购买电动自行车请到正规商家购买,并在30日内持身份证、购车发票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。

三、严禁驾驶无牌无证、超标、报废电动自行车,严禁改装、拼装电动自行车。

四、驾驶电动自行车不超速、超载;靠右行驶、不逆行;不闯灯越线、不占道行驶;不参与飙车、追逐竞驶;不疲劳驾驶;不酒后驾驶,驾乘电动自行车应戴安全头盔。

五、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按照规定位置安装,并保持清晰、完整,不得故意遮挡、污损,不得转借、涂改。

六、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请自行处理(截至6月底),整改期满后如若在校内发现任何无牌无证、不达标的车辆将一律交由交警部门统一处理。

七、根据学校校园交通管理规定,非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划线区域。校园内电动车充电到指定区域充电(学校已经在两校区安装平安充电桩,相关使用规范同时公布)。对于未按规定停放、随意私拉电线充电的车主和车辆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。

安全保卫处

2016年6月2日

作者:admin 来源:未知 点击数: 发布时间:2016年06月07日 (编辑:admin)